國際海事組織(IMO)的前身是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(IMCO)。根據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海運會議上通過的《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》(1958年3月17日生效),1959年1月6日在倫敦召開的第一屆公約國全體會議上正式成立了IMCO。它是聯合國在海事方面的一個專門機構。負責海事技術咨詢的立法。1975年11月第9屆大會通過了修改的組織公約,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將IMCO改名為IMO,以加強該組織在國際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,使其在海事和海運技術領域起到更大的作用。IMO通過的公約、法規和決議案是造船、設計、檢驗、航運、海事、管理等部門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文件。
IMO的最高權力機構為IMO大會,其下設理事會委員會,總部設在倫敦。IMO的全部技術工作由下述的5個委員會進行:海上安全委員會、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、便利運輸委員會、技術合作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。IMO的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承擔,秘書處為最高行政執行機構,下設:海上安全司、海上環境司、法律事務及對外聯絡司、行政司和會議司。
PSC檢查的基本依據是IMO制定的國際公約,它們是:
1.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(LL/66)
2.LL/66 1988年議定書(LL PORT 1988)
3.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(SOLAS)
4.SOLAS/74 1978年議定書(SOLAS PROT 1978)
5.SOLAS/74 1988 年議定書(SOLAS PROT 1988)
6.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(MARPOL/73/78)
7.1978年國際船員培訓、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(STCW/78)
8.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(COLREGS/72)
PSC檢查依照下列文件規定的權力進行:
1.SOLAS/74第I章第19條
2.LL/66第21條
3.MARPOL/73/78第5條
4.XTCW/78第X款
根據經修正的SOLAS/74及其議定書第1章第19條、LL/66第21條、MARPOL/73/78第5條、STCW/78第X款和第I/4規定所執行的PSC檢查,旨在使締約方對船舶、船上船員以及其設備符合相應的公約要求。通常檢查范圍是圍繞對船舶證書、文件和手冊的檢查,隨后是對船舶的結構、機械裝置、輪機系統、安全系統和維護保養程序和總和檢查。
IMO規定的PSC工作指導性文件有:
1.IMO第19次大會決議A.787(19):“港口國檢查程序”
2.IMOA.466(XII)“船舶監督程序”
3.IMOA.481(XII)“關于安全人員配備的原則”
4.IMOA.542(13)“船舶與排放控制程序”
5.IMOA.597(15)“船舶控制程序的修正條款”
6.IMOA.680(17)“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管理指南”
7.IMOA.681(17)“船舶安全和防污操作要求的控制程序”
8.IMOA.682(17)“在船舶和排放控制方面的地區合作”
9.IMOA.742(18)“船舶安全和防污操作要求的檢查等程序“
10.IMOA.744(18)“油船和散貨船加強檢驗計劃導則”
11.IMOA.746(18)“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檢查導則”
12.IMOMEPC26(23)“船舶與排放控制程序”
13.IMO決議A.743(18)“油船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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